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0227 2015 五

11點電阮桃園,原來刊物-報紙是她開課的作業;全無上線。她關心的是生態田和新體育館。


翻讀凱恩斯等,乏善可陳。
午NTU餐,拆屋。

晚上永和聚餐。6:25pm在真理堂後門碰面





【特別記事】台灣×KANO近藤教練的家-檜意森活村
「台灣特派員Katie 採訪記事vol.6」
近日在日本大為賣座的電影「KANO」,已掀起日本遊客至嘉義追場景的風潮,「KANO」電影中的棒球隊靈魂人物─近藤兵太郎的日式宿舍場景,成了影迷追場景的首要目標。而近藤兵太郎日式宿舍就位於嘉義市檜意森活村中,相信有看過KANO的人來到檜意森活村一定會像我一樣興奮^O^…
詳細內容請看連結→http://sakuravillage.jp/chinese/landscape/?id=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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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東海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三)字第104002456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1條「專任」規定、江董事是否介入學校工程之處理及請本部准予重啟下任校長遴選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1、 復 貴會104年2月16日(104)東紀董字第025號函暨104年2月17日(104)東紀董字第027號函。
2、 有關本法第41條「專任」規定、湯銘哲校長(以下簡稱湯校長)借調爭議以及停職是否列為重要事項一節,說明如下:
(1) 依本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所稱之「專任」係指校長於受聘期間應以該職務為主要之專職工作;查湯校長業經 貴會101年6月8日董事會議決議向國立成功大學借調擔任東海大學第8任校長,並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且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湯校長借調期間已留職停薪,爰尚無校外專職之情形,並無違反本法第41條規定。
(2) 另查 貴會101年8月3日發予湯校長聘書之聘任期間為3年(自102年2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其任期業經本部101年12月11日臺高(四)字第1010229341號函核定在案;次查,貴會於101年8月7日(101)東海董國字第047號函文國立成功大學申請借調3年,經該校101年11月2日成大人字第1012900945號函復同意在案,惟依其借調規定須逐年申請,爰湯校長於101年11月12日簽立同意書表示倘聘任期間國立成功大學逐年借調申請有問題,願意自成功大學辭職,專任東海大學校長職務;貴會復依上開借調規定於102年8月30日以(102)東群董字第043號函文國立成功大學申請第2次借調在案。
(3) 綜上,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及雙方契約規定,並考量校務運作穩定性,貴會應每年函文該校申請借調,惟 貴會怠於行使第3次借調程序,未執行101年6月8日董事會議決議,影響學校正常運作,致學校主動函文國立成功大學申請借調所衍生之爭議,尚難全部歸責於湯校長。
(4) 另查 貴會104年1月21日決議校長停職,已使校長無法行使職權,其實質效力與本法第43條第1項之停聘相當,而 貴會又於104年2月1日決議校長解聘,均將影響學校校務運作,所涉層面應屬重要事項範疇,爰為保障及維持學校校務正常運作,並落實私立學校董事會與校長權責劃分之立法精神,仍受本法第32條及第43條規定拘束。又 貴會上開兩項決議,本部業分別於104年1月28日臺教高(三)字第1040013674號函及104年2月12日臺教高(三)字第1040016801號函認定停職決議因會議召集程序顯有瑕疵,應不生效力;104年2月3日臺教高(三)字第1040016577號函認定解聘決議不符合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33條規定應屬無效;爰湯校長現仍為東海大學校長,應無後續須依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指派代理校長之問題。
(5) 至於 貴會函請本部准予重啟 貴校下任校長遴選作業,因 貴會尚未依本部104年2月3日函文限期提供104年2月1日第33屆第9次董事會議通知送達各董事之證明文件及就校長解聘另作適法之處分,為避免外界混淆致衍生相關爭議,爰仍應暫緩辦理。
3、 有關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業函請東海大學提供相關工程標案等資料,該案係針對學校工程執行情形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所為之司法調查,與江董事是否介入學校工程及其行為是否有違 貴會所訂之行為規範未盡相同,爰仍請 貴會依本部104年1月28日函文辦理,倘經查證屬實且影響董事會之聲譽,應依 貴會捐助章程第9條第3項第2款規定辦理。4、 基於本部104年2月3日函文 貴會就校長解聘案依法認定無效,並限期 貴會提供相關資料與另作適法之處分,惟 貴會仍未有積極作為,爰特予糾正,並列入「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之行政運作考核項目扣減獎勵款;另江董事是否介入學校工程部分,仍請依上開函文及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行使董事職權並積極處理,屆期仍未改善者,將納入本部相關獎補助款考核之參據。綜上,請 貴會文到2週內儘速召開董事會議,就上開兩事項做成適法之處分,倘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本法第25條、第55條及第7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注:第25條等(依法解除全體董事職務);第77條等(停辦或依法解散私立學校);第55條等是減招 )







楊澤泉 我想為了避免在臉書片面的一些說法根本無助解決問題。也許我們應該辦一個討論會, 當面討論才更有價值! 大家想想看!


大概在一個多月前,我跟沈金標獨立想寫此次事件的個案分析--當時更讀政大溫學長贈(1973,IE)書"左派商學院",其中談哈佛大學的CASESTUDY,台灣數十年來學不會。在討論會,我會整理出我的看法、系統分析與診斷。我肯這樣做,要紀念過去一個多月與一些美台校友的激情討論的友情。

楊澤泉的建議我附議,不嫌棄,到台大或懷恩堂或我處來討論會。Andrew,你的 說法是不對的:" 因此才有立委出面舉行記者會,之後教育部立即派督學到東海調查。結果發現董事會的兩次會議不合法,校長被董事會停/解職無效。" 


 林兄,請看當事者的FB:德不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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