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向無敵"的決策心態
中共、華為、富士康,都有類似的缺點,以為我"這一套"共產黨經營法,可以征服世界。
富士康的美國威州大投資,竟然可以在整地時就發現,原想法已不可為......(去哪裡找廉價的工人大軍?.....)
華為構建出一套西方忽略的科技實力,再世界撒錢,快可以囊括舉世市場......沒想到孟女士神算不過西方諜報工作.....
中共自以為橫行WTO,可以拿著五星旗反星條旗,將美國當科技與錢財的提款機,可以打下美帝。人家只發出一則簡訊,就能讓你忙得昏頭轉向,關們、愚民,殊不知信息/情報經濟學的威力,讓強國也得認了。
Bloomberg
BREAKING: Donald Trump’s top trade negotiator Robert Lighthizer said the U.S. plans to raise tariffs on Chinese goods on Friday, accusing Beijing of backpedaling on commitments it made during negotiations.
BREAKING: Donald Trump’s top trade negotiator Robert Lighthizer said the U.S. plans to raise tariffs on Chinese goods on Friday, accusing Beijing of backpedaling on commitments it made during negotiations.
加工區,工業區,科學園區,東西南北區、大安區,自貿區,自經區,自宮區。
你區,我區,賣臺區。
老舍《駱駝祥子》十四:“成天際和巡警們耍骨頭,拉到‘區’裏去住兩三天不算什麼。”
你區,我區,賣臺區。
老舍《駱駝祥子》十四:“成天際和巡警們耍骨頭,拉到‘區’裏去住兩三天不算什麼。”
(4)劃分;分別。《論語‧子張》:“君子之道,孰先傳焉﹖孰後倦焉﹖譬諸草木,區以別矣。”
神奇神奇 RACHEL MARTIN, HOST:
Good morning. I'm Rachel Martin. A man in Taiwan fell asleep wearing his wireless earbuds. When he woke up, one of them was missing. So, the Daily Mail reports, Ben Hsu used a tracking feature to look for it. His missing earbud then beeped. He followed the sound, and the sound followed him. The earbud was inside Hsu; he had swallowed it in his sleep. It showed up on an X-ray. Doctors told him to just wait it out; this, too, shall pass. When it did, Hsu told the Daily Mail it still worked. He called it magical. This is MORNING EDITION.
機械google翻譯:RACHEL MARTIN,主持人:
早上好。 我是瑞秋馬丁。 台灣一名男子戴著無線耳塞睡著了。 當他醒來時,其中"一人"失踪了。 因此,每日郵報報導,Ben Hsu使用跟踪功能來尋找它。 他丟失的耳塞然後發出了聲音。 他跟著聲音,聲音跟著他。 耳塞在"裡面"; 他在睡夢中吞下了它。 它出現在X射線上。 醫生告訴他等一下; 這也將"通過"。 當它發生時,許告訴每日郵報,它仍然有效。 他稱之為神奇。 這是早晨版。
21世紀前十年的.
2004年,Samsung藝術基金會在首爾建傳統美術館和現代美術館2棟
2004年,Samsung藝術基金會在首爾建傳統美術館和現代美術館2棟
音/陰謀論
"......作為嚴格審查制度的體現,中國媒體對特朗普的威脅大多保持沉默,表明了這個問題在中國領導人眼裡的敏感性。儘管如此,顯示中國股市暴跌的曲線圖和隱晦提及特朗普的圖片充斥了中國社交媒體。一個流行的米姆將特朗普比作影片《復仇者聯盟4:終極遊戲》( Avengers: Endgame )中的反派人物滅霸(Thanos),稱美國總統打個響指,就能讓中國股民死一半。....."
叫你到威州組裝,你拖三拖"肆",.....送你這禮物,讓你的MIChina貨,也加稅了,看你來不來.....
這個節目我才看一次,記在Osaka 著名鬧區,選人持續交換禮物。
當然,受訪者知道鏡頭是NHK的,反應和決策,可能與平常大不相同。
再怎樣說,3天內換禮物次數至少20次。每個受訪者都有他們的悲歡、寂寞......
所換的禮物價,數百台幣到上千元的,可是,偶而會"異軍突起",有驚人或感人的演出.......
當然,受訪者知道鏡頭是NHK的,反應和決策,可能與平常大不相同。
再怎樣說,3天內換禮物次數至少20次。每個受訪者都有他們的悲歡、寂寞......
所換的禮物價,數百台幣到上千元的,可是,偶而會"異軍突起",有驚人或感人的演出.......
https://hccart.blogspot.com/…/arcades-history-of-buildin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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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ades, the History of a Building Type By Johann Friedrich Geist
Title Arcades, the History of a Building Type Author Johann Friedrich Geist Translated by John H. Smith, Jane O. Newman Edition illustrate...
TRAD.CN.RFI.FR
台灣外交部:台灣不是中國一部份籲國際正視中國政府邪惡本質
針對世界衛生組織今年確定封殺台灣出席世界衛生大會(WHA),台灣外交部6日深夜發表聲明,向中國抗議並強烈譴責。台灣外交部呼籲國際社會,正視中國政府邪惡的本質,支持善良的台灣人民在國際組織的應有權利。
經濟民主連合說這專頁讚
5月7日下午9:45 ·
務實面對主權危機,刑法外患罪修正的重大意義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刑法外患罪的條文,增訂第115條之1,把「大陸地區」與舊條文的「外國」並列為外患罪適用對象。條文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評論者當然可以挑剔地說:這還是轉不出中華民國憲法「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窠臼。但是,務實的看,這個重要修正,是台灣民主體制面對中國統戰滲透攻勢相當重要而有效的立法。
當年張顯耀涉共諜案,調查局就曾經以外患罪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被高檢署打回票,理由是說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大陸地區」不是「外國」,不適用外患罪規定。
民主國家仍然必須立法禁止叛國行為,叛國行為不外「內亂罪」與「外患罪」。1992年刑法一百條修正後,對於「內亂罪」與「外患罪」的區別規範是明顯而重大的。我們的刑法對於來自共同體內部的攻擊(內亂)是寬容的,只要不使用「暴動、強暴或脅迫」手段,以言論、集會、遊行等和平手段來顛覆政府的行為,成功是革命,是第二共和,失敗也不構成內亂罪,這點與中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大大不同。但是,對於來自共同體外部的攻擊(外患),刑法是嚴正的,勾結外國政府的某些嚴重行為,就算是不使用武力,也可能構成外患罪。刑法第104條第一項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現在問題來了,大家都會承認:我國最大的外患就是中共,但是,回到憲法與法律體系:中國算不算台灣的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算不算中華民國的外國?大陸地區算不算中華民國的外國?
這組問題,不能等到「制憲、建國、改國號」後,再來處理。
試想,如果,未來的台灣總統,打算向中共投降,企圖消滅中華民國,甚至出任中國國家副主席,讓台灣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當然是嚴重的叛國行為。但是,根據現行法律,無罪,因為現行憲法、法律體系下,「大陸地區」是不是「外國」有疑問,而刑法「罪疑唯輕」。而根據今日三讀的刑法外患罪條文,這就是第104條第一項外患罪:「通謀外國(含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含大陸地區)或他國者」。
希望,這是一個永遠用不到的條文,但是,民主國家的自我防衛,不可能沒有外患罪。而台灣最大的外患,不就是至今仍以數千枚飛彈對準我們的中共嗎(不管你要叫他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大陸地區)。
王定宇委員務實地推動這個立法,相當值得肯定。不過,後續法制檢討,仍必須持續進行:
(一) 誰來追訴外患罪,美國有聯邦大陪審團(最近剛起訴中國國航經理林英違反《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日本有檢察審查會(曾經強制起訴民主黨前幹事長小澤一郎與福島核災的東京電力高層),不知道台灣檢察官是否會依法追訴外患罪,但很清楚地,台灣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與美日不同,不受法曹體系外的民主監督、制衡。
(二) 個別法條刑度適當性的檢討,刑法外患罪章的條文基本上延續「民國二十四年」的條文至今,此次除了113條私與外國政府締約罪有修正並一併檢討刑度外,其他各條文未及逐一檢討,尤其涉及部分條文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未來,應再審慎檢討。
原刑法第113條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正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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